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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来、张建国消防责任事故案【建筑火灾事故索赔律师】
2010-09-09 09:27:15 来源:
王金来、张建国消防责任事故案【建筑火灾事故索赔律师】
【案情】
被告人:王金来。1998年6月2日被逮捕,1999年2月15日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再次被逮捕。
被告人:张建国。1981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83年3月因打架被行政拘留10天,1985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98年6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6年2月,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农工商联合公司(简称草桥公司)在本市丰台区玉泉营环岛西南侧筹建面积约为13000m2的钢架结构轻体建筑以开设家具商城(简称大厅)。当年12月,未经向规划部门申报,草桥公司又在大厅北侧连体扩建面积为4000m2的北厅。被告人王金来作为草桥公司的副经理,在负责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及家具商城建设工作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不按要求设立防火分区,大厅建筑防火喷涂的耐火极限标准不达标,以及没有为消防泵房提供双路供电设施或者设置备用动力。以上违法行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要求采取改正措施,但草桥公司未予执行。后草桥公司将消防工程存在严重缺陷且未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大厅和北厅先后出租给北京市金源华美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和北京市玉泉营环岛家具城作为展销经营场地。1996年8月至1998年5月,被告人张建国作为北京市玉泉营环岛家具市场负责人,在其负责家具城、建材城全部展销厅消防安全工作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不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未在市场内建立消防组织,没有定期对职工和保安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能训练,对已有的消防设施、器材未指定专人负责维修、管理以保证其完好有效,对消防监督部门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执行。另外,张建国在得知消防泵供电线路出现故障后,亦未责成本单位的电工或委托他人采取应急措施恢复消防泵房供电。1998年5月5日17时许,家具城北厅一电铃线圈过热短路引燃家具,因家具城没有消防组织,未能及时采取灭火措施,加之赶到现场的保安人员扑救不力,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由于消防泵房断电而不能启动,总面积23000m2的展销厅又没有防火区进行隔离,导致火势迅速蔓延,且由于大厅主体建筑防火喷涂的耐火极限标准低于消防规范要求,造成家具城、建材城建筑和参展家具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87万余元。
【审判】
1999年3月2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金来、张建国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金来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辩称其在火灾中的责任属于工作失误而不是犯罪。被告人张建国辩称,自己并没有被明确为家具城的消防负责人,在知道消防泵房断电后已向家具城领导反映,并选择了投资增容的方式来解决供电问题,说明其没有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金来作为家具商城的建设单位草桥公司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和该工程建设的负责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未按消防监督部门的审核意见建设施工,使家具商城的消防工程和消防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在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仍拒不改正。王金来是这次特大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且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张建国作为家具城、建材城副经理和家具市场负责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在建立消防组织,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组织消防技能培训等问题上,不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义务,对消防监督机构多次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不执行,也是此次特大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危害了公共安全,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1999年6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来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张建国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两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修订前的刑法和对刑法的补充规定或决定等均没有规定此罪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消防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如,《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多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中对消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根据法律规定,本罪属结果犯,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虽然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但后果并不严重的,则不构成犯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导致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玉泉营环岛家具商城的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87万余元,符合本罪中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被告人王金来、张建国作为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王金来、张建国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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