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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问答1000例》之第146:利用建筑资质牟利益

2009-10-09 21:32:14 来源:北京王文杰律师


《工程法律实务问答1000例》之第146:利用建筑资质牟利益

《王文杰律师工程法律实务1000例》之第146:利用建筑资质牟利益 违法所得被收缴

  问题: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挂靠经营合同引发的纠纷案,法院在判决原、被告双方合同无效的同时,决定对原告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原告武邑县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邑建工公司)诉称,20085月,武邑建工公司与朱某签订挂靠经营合同,约定由朱某向武邑建工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后由被告朱某使用武邑建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武邑建工公司不参与朱某的经营和管理,包括对工人的管理及工资发放。合同签订后,朱某便以武邑建工公司名义承接了石景山区的一小区建设工程,20089月该小区的总承包方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朱某发出停工通知并要求撤场,朱某接到此通知后携款消失匿迹,武邑建工公司只得替朱某向工人发放工资及经济补偿。现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给付武邑建工公司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8655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应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朱某未取得从事建筑工程资质,故其与武邑建工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对此武邑建工公司与朱某均有责任,武邑建工公司违法所得10966元,法院予以收缴。

    法院判决后,针对武邑建工公司利用建筑资质违法获取经济利益的不当行为,石景山区法院向武邑建工公司下发了司法建议书,建议武邑建工公司制定相应制度,禁止以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依法从事经营。

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王文杰律师(电话:13911369076)回头释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才可以承接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法院收缴非法所得所依据的正是上述条款。

本案中的原告,既垫付了工人工资,又被收缴了非法所得,最后得不偿失。教训很深刻。(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北京王文杰律师 电话:1391136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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